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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全州首例文物保护案件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未知

    长期以来九寨沟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成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我县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55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5处,由于我县文物保护单位极为分散,且点多面广,文物保护力量较为薄弱,文物保护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文物受到破坏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文物保护亟待解决。

    近日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九寨沟县郭元乡青龙村秦蜀交界石刻周围被人随意刻划,文物被破坏,周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可以随意攀爬,有继续遭到破坏的可能,柴门关石刻群还没有设立保护标志。经查1989年阿坝州人民政府公布秦蜀交界石刻为州级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阿坝州人民政府公布柴门关石刻群为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将秦川锁月、夏毓秀德政碑、地震功德碑以及秦蜀交界石刻纳入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列》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也规定“自治机关组织收集、整理、编译和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研究、修复和利用,促进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我院经审查认为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柴门关石刻群进行保护。

    1、按照文物修复要求,对秦蜀交界石刻周围被刻划的地方进行修复;

    2、在秦蜀交界石刻周围增设保护措施;

    3、设立柴门关石刻保护标志;

    4、对周边群众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