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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彰正义 化解纠纷促和谐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2-01  来源:未知

2021年1月18日,九寨沟县白河乡党委副书记胡某和白河乡芝麻塘村党支部书记梁某将一面书有“司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 ;共建和谐、为百姓解难题”的锦旗送到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亲手交到检察长万福清手上,表达对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的感激之情。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调查取证查明:2011年4月15日新华村村委会召开新华村獭兔养殖基地用地讨论会,土地流转涉及的25户农户同意将土地交给村委会流转作为獭兔养殖基地,并由村委会代表村民统一办理土地流转事宜,4月20日新华村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獭兔养殖合作社签订《新华村土地租赁协议》,协议对租金及价格,租赁土地位置及用途,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九寨沟县雪山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开始拖欠租金。

经审查认为新华村村委会与九寨沟县雪山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新华村土地租赁协议》,实质上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25户农户通过本村村委会统一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从事獭兔养殖,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支持起诉。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据我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九寨沟县雪山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向原告九寨沟县白河乡新华村委会支付土地租赁费用94596元、违约金28378元、共计122974元。

目前,被告九寨沟县雪山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全部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和违约金,新华村委会已将该款发放给25户农户。